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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科学发展发挥好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11-8-29 10:07:34
 西华县委统战部         
     党中央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对我国宗教具有积极作用的明确肯定,也是对宗教界的信任和期盼。宗教工作如何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下,坚持科学发展,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砖添瓦,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宗教工作干部需要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宗教属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对宗教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由最初消极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信教群众是落后群众”的认识,到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再到“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认识,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宗教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这种认识给信教群众赋予了新的政治定位: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我们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可以说,没有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团结合作,没有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生活和稳定的宗教形势,就谈不上社会的和谐,起码是不完整的、不全面的和谐。如果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去观察宗教、审视宗教,会发现宗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资源之一,新时期宗教对于社会的作用总体上是积极的、向上的,并且是有益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宗教已经或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加强引导,充分发挥宗教界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稳定既是重大社会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当今世界,宗教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方式之一,宗教方面的稳定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宗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民族问题相关联的,引导得好,可以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产生重大作用;引导得不好,就会影响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有五大宗教,1亿多信教群众,没有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各宗教内部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全社会的和谐。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 宗教界人士以自己特殊的身份通过讲经布道在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为“三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工作对于维护宗教的和谐稳定,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的联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我国各宗教都具有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优良传统,都主张和平和睦和谐,有着丰富的和谐精神资源。如佛教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倡导“爱国爱教、荣神益人”;伊斯兰教提出“两世吉庆”。各宗教教义也要求广大信教群众要忍让、自省、做到爱人如已,对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产生积极的作用。从实践方面看,宗教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扶贫救灾、捐资助学等慈善公益事业。这些都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吻合的,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关心和维护每个公民合法的个性化的权利与需求,其中就包括公民的信仰权利。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概括了宗教问题的“三性”,明确提出宗教问题的关键是群众性。由于宗教工作的群众性特点,决定了它本身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即:构建和谐社会本身包含了宗教自身的和谐,以及宗教与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和谐。做好宗教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现行宗教政策,可以减少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冲突,促使信教群众有序参与社会活动和推动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反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离不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只有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才能满足和维护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信仰利益,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和谐相处,才能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切实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宗教工作的基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基础。没有这一点,一切和谐、稳定、相适应就无从谈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我们党和政府服务的对象,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面。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致性是最为根本的,而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所以,一方面要强调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组织正常宗教活动的权利,使广大信教群众过上正常的宗教生活,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护,宗教感情得到满足,他们就会心情舒畅,就会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反之,思想上就会产生抵触,行动上就会消极,社会矛盾点就会增多,构建和谐社会就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在作风上,宗教工作干部要做到廉洁执政,秉公执法,热心为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增强党的宗教政策的感召力和亲和力,使信教群众感到信得过、靠得住。这对进一步团结信教群众,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
   三、强化措施,切实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经常过问宗教工作,定期听取关于宗教工作的专题汇报,研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用科学、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问题,正确运用党的宗教政策及宗教法规,把握宗教工作规律,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宗教工作面广量大,宗教工作仅靠宗教工作部门来做显然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因此我们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宗教工作,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宗教工作,逐步实现宗教工作社会化。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实实在在帮助宗教工作部门以及宗教团体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要通过我们的扎实工作把宗教界人士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同心同德,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
   三是切实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要实现宗教自身的和谐,防止因自身的不和谐引发社会的不和谐,这是前提,也是根本。一要努力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思想、制度、组织等方面的建设。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教育和政策法规的教育;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的建设;要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自我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二要加大对宗教界人士的培养力度。宗教界人士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信教群众中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的影响。要引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大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培养爱国爱教,具有一定宗教学识、文化素质高的中青年教职人员,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四是激发宗教界投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热情,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和引导,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使他们自觉做到“四个维护”。同时,引导他们发挥自身优势,举办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救灾扶贫等有益于社会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